商务管理系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商务管理系学术管理,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民主、科学、高效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不断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科学研究水平和服务社会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参照《高等必赢体育学术委员会规程》,依据《山东电子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有关条款,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商务管理系最高学术审议、评定与咨询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在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体制、制度和规范。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坚持发扬学术民主,实事求是地开展学术交流活动,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五条 商务管理系必赢体育教科研的重大决策须通过学术委员会审议后方可发布实施。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六条 商务管理系学术委员会委员共设5人。主要由商务管理系具有高级职称(正高、副高)现职教师组成,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商务管理系的专业群设置相匹配,根据需要可适当吸收部分中级职称骨干教师。其中担任系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 1/2,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 1/2。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主任委员由商务管理系负责人提名,经全体委员投票,超过总人数 1/2 通过产生;根据工作需要,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具体负责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应当纳入商务管理系预算安排。
第八条 学术委员的基本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为人正直、坚持学术民主,遵守党纪国法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学术上有较高造诣,热心学院的学术研究活动;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有相应任职资格。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额分配,根据商务管理系专业(群)及人员构成情况提出草案,由商务管理系党政联席会议确定;各教研室在充分反映本教研室学术组织及广大教师意见的基础上等额推荐合适人选,经商务管理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公示无异议后由系负责人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 3 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 委员在任期间退休或离开学院岗位连续一年以上者,所在教研室可提出替补人员申请,经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可作为替补委员参加学术委员会活动。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更换,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并经学术委员会委员多数通过。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商务管理系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五)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保密事项恪守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工作职责:主要履行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等职责,在教研、科研计划方案制定方面发挥咨询作用,评定教学科研成果,受理学术争议,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一)审议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商务管理系有关教科研工作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评定教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分配与使用;
(四)指导、组织商务管理系各项科研报告会和学术交流活动;
(五)评议、推荐各级/类学术评审专家人选;
(六)评审、推荐各级/类教学、 科研成果奖;
(七)审议学术骨干培养对象选拔与培养计划;
(八)对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教科研学术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其学术水平作出认定;
(九)审议商务管理系教科研、 学术著作出版基金,各级各类资助或联合开发的项目;
(十)审议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规范学术道德:
1.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开展相关调查工作,处理学术纠纷;
2.审议有争议的科研学术事项,并提出审理意见;
3.审议与学术道德及学术行为规范相关的其他事项;
4.指导商务管理系学术道德建设、学风教育工作;
(十一) 商务管理系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四章 运行规程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 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会议由主任主持,或由主任委托的秘书长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需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须达到投票人数的 2/3 通过方为有效,学术评议事宜须采用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八条 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方案,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后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一般情况下,各教研室主任和专业负责人可列席相关会议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如有人提出复议,需先征得半数以上委员的同意,方可召集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得再行复议。
第二十一条 委员在任期间若不遵守学院学术道德规范,或违背学术委员会有关规定且情节严重者,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可免除其学术委员会委员职务。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在讨论、评定、审议与委员及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三条 委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时,须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需要补充、修改的未尽事宜,须经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商务管理系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