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省级政策和项目预算事前绩效评估工作规程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1-03-15浏览次数:1

 

 

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规范省级政策和项目预算事前绩效评估工作,提高评估质量,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必赢体育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号)、《山东省省级政策和项目预算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绩〔)等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政策和项目预算事前绩效评估工作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级政策和项目预算事前绩效评估(以下简称事前评估)工作,提高事前评估质量,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必赢体育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号)、《山东省省级政策和项目预算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绩〔)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事前评估是指财政部门和部门单位依据国家及省有关政策要求、事业发展规划等,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对政策或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合规性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

事前评估是政策和项目纳入项目库的前置条件,未经事前评估的政策和项目,或者事前评估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纳入部门项目库和财政项目库。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部门单位事前评估和财政事前评估。

第四条事前评估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事前评估应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等为依据开展。

(二)绩效导向。事前评估应坚持绩效导向,从多个维度对政策或项目进行综合评估。

(三)科学规范。事前评估应按照规范的程序,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估方法,科学、合理地进行。

(四)客观公正。事前评估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利益相关方不得影响评估过程及结果。

(五)精简高效。事前评估应结合预算评审、项目审批等程序开展,简化流程和方法,提高评估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五条职责分工。

(一)省直部门。按照《山东省省级政策和项目预算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绩〔)相关规定,确定本部门事前评估对象,并组织实施重点评估;依据事前评估结果完善项目库入库管理;依据事前评估结果编制、申请预算;配合财政部门做好事前评估有关工作。

(二)省财政部门。对部门事前评估结果进行审核;根据部门事前评估结果或工作需要,确定财政事前评估对象,并按程序组织实施;视工作需要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事前评估;加强评估结果与预算安排的结合运用。

第六条事前评估工作包括事前评估准备、组织实施、事前评估报告三个阶段。

 

第二章 第七条确定评估对象。

(一)部门事前评估对象。部门根据职能,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依据中长期工作规划、年度工作任务和预算编制管理有关要求,在项目入库前,确定纳入事前评估的对象。部门事前评估对象主要是本部门单位拟新增安排的重大政策和项目,主要包括:

新设立的重大政策,新设立的投资发展类项目和金额较大的业务类项目。

因实施内容、标准等发生重大调整,拟申请新增省级预算资金的既有支出政策和项目(不包括中央统一部署调整的政策)。

在既有专项资金规模内新增政策任务。

到期申请延续执行的重大政策和项目等。

(二)财政事前评估对象。省财政部门在财政项目库入库项目审核阶段,结合部门事前评估情况,确定财政事前评估对象。财政事前评估对象主要包括:

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政策和项目。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较大,社会公众普遍关注、影响面广的重大政策和项目。

新增资金数额较大的政策和项目。

部门事前评估报告存在明显问题的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

其他需要财政部门开展事前评估的政策和项目。

第八条成立评估组。开展事前评估应成立评估工作组,具体组织实施评估工作。工作组人员数量、专业结构及业务能力应满足评估工作需要,并充分考虑利益关系回避、成员稳定性等因素。根据评估工作需要,工作组可聘请相关领域专家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省财政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事前评估的,由第三方机构按上述要求成立评估工作组。

第九条开展前期调研。通过调研等方式了解被评估对象的情况,收集相关资料,充分了解政策设立、项目立项、预算、实施内容、组织管理、绩效目标设置等情况,为编制工作方案奠定基础。

第十条制定评估指标体系。绩效评估指标体系是事前评估的核心,包括评估指标、评估标准和指标权重等内容(见附件)。

设置评估指标。与委托方及项目相关单位充分沟通,按照《山东省省级政策和项目预算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绩〔)确定的政策和项目指标体系,结合政策和项目实际情况,细化完善评估指标。

确定评估标准。评估标准是衡量评估指标完成程度的标尺,一般包括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和历史标准等。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项目绩效目标及相关管理办法,在充分征求委托方及项目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确定绩效评估标准。评估标准应清晰、准确,具有可操作性,不得模糊表述。

确定指标权重。指标权重是指某一指标在评估指标体系中的赋分比重。应与委托方及项目相关单位充分沟通,根据各指标的重要程度,选用科学方法,合理设置各指标权重。原则上《山东省省级政策和项目预算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绩〔)确定的一、二级指标权重不得调整,确需调整二级指标权重的,需提出充分理由。

第十一条确定评估方法。事前评估方法主要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对比分析法、因素分析法、公众评判法、文献分析法等。应根据政策和项目具体情况,与委托方商定评估方法。

第十二条确定评估方式。事前评估的方式主要包括专家咨询、问卷调查、现场调研、召开座谈会等。应当结合评估对象具体情况,按照简捷高效原则,采用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制定资料清单。工作组根据评估需要,确定需由项目相关单位提供的资料准备清单(见附件)及其他需要配合的事项。

第十四条制定评估工作方案。在前期工作基础上,与委托方充分沟通,制定《事前绩效评估工作方案》(见附件)。评估工作方案要符合可行性、全面性和简明性原则,评价内容、方法、步骤和时间节点安排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五条评估工作方案论证。评估工作方案初稿完成后,组织召开论证会,征求委托方、项目主管部门和相关专家的意见建议,并根据论证会形成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报委托方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三章 第十六条下达评估通知书。拟定事前评估通知书,明确评估任务、评估对象、评估内容、评估工作进程安排、需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资料等通过委托方或被评估项目业务主管部门下达各项目申报单位。

第十七条收集审核资料。项目实施单位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工作组通过咨询专业人士、查阅资料、问卷调查、电话采访、集中座谈等方式,多渠道获取相关信息。对搜集到的资料和信息审核、整理,进行交叉比对,形成对评估对象多层次、多角度的数据资料支持。

第十八条进行现场调研。事前评估应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现场调研,实地勘测、核实、了解评估对象的具体内容、申报理由和具体做法、依据等,将现场情况与申报材料进行对比,对疑点问题进行询问,听取并记录申报单位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答复。现场调研工作可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等共同参与。

第十九条初步汇总分析。根据《事前绩效评估工作方案》确定的评估指标体系,从申报材料、收集资料、现场调研资料中选择、摘录有关信息,并进行初步分析。对于资料不全或提供资料不符合要求的,由申报单位及时补充报送。

第二十条开展正式评估。

(一)评估指标评分。汇总分析所收集资料和信息,对照评估指标对收集的资料和信息逐条进行研判和分析,并初步评分,对需要进行专家论证才能评分的要点提出论证需求。事前评估得分要详细列明评分依据、评分要点及证明资料及评分原因。

(二)召开评估会。组织省财政部门、申报单位、评估专家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加的评估会。申报单位汇报绩效目标、实施方案、预算编制等情况;评估工作组介绍初步评估情况,并就评分依据等情况进行说明;评估专家、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就具体问题和申报单位、评估工作组进行沟通交流。

(三)出具专家评估意见。评估专家就评估相关事项与申报单位充分交流,对评估对象进行打分,讨论形成《事前绩效评估专家评估意见书》(见附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还应出具《事前绩效评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评估意见》(见附件)。

 

第四章 第二十一条整理评估意见和事前评估资料,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和要求撰写《事前绩效评估报告》(见附件),评估报告作为政策(项目)入库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评估报告分为正文和附件两部分。

(一)正文包括:评估对象基本情况、评估所采用的方式方法、评估的主要内容及结论、相关建议及有关问题的说明等内容。

(二)附件包括:政策(项目)申报相关资料、评估专家意见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评估报告应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其中,对拟新出台政策和项目,应与外省市同类政策和项目对比分析,对同领域现行政策交叉重复情况应详细说明。

第二十四条评估报告应明确该政策(项目)的评估结论,评估结论分为建议予以支持、建议调整完善后予以支持和不予支持三种。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事前评估专家、第三方机构以及参与事前评估工作的相关人员应当遵循利益关系回避的有关规定,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并签订《专家承诺书》(见附件)。第二十六条事前评估专家、第三方机构以及参与事前评估工作的相关人员应当严守职业道德,深入实际了解和调查情况,不得干预和影响被评估单位的正常工作,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开展评估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和工作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评估对象的商业和技术秘密等;不得对外透露专家评估会议内容、咨询评估意见、争议问题等有关情况;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擅自采用或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露、公开项目信息,不得提前对被评估单位和相关人员公布专家意见、评估结果等。对于违反规定的,省财政部门及省相关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作出取消事前评估资格、终止委托合同等处理;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资料归档。需要存档的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评估项目基本情况和相关文件、评估实施方案、委托评价协议(合同)、基础数据资料表、评估工作底稿及附件、会议纪要、访谈记录、现场勘查记录、调查问卷、调查问卷统计结果、评估指标体系及评分表、评估报告及其他佐证材料等。

第二十八条建立和落实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事前评估档案保存、借阅、使用和销毁等制度,确保档案资料的原始、完整和安全。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省级各部门可依据本规程,制定事前评估工作流程或规定。

第三十条本规程由山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政策事前绩效评估资料准备清单

项目事前绩效评估资料准备清单

事前绩效评估工作方案

事前绩效评估评分指标体系(政策)

事前绩效评估评分指标体系(项目)

事前绩效评估专家意见书(政策)

事前绩效评估专家意见书(项目)

事前绩效评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评估意见

事前绩效评估报告

专家承诺书